報銷的原始單據有以下情形的,將不予受理:
1.應蓋有稅務局發票監制章、填制憑證單位公章的,而未加蓋。
2.未填寫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,沒有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。
3.填制單位的名稱與所蓋的公章不符。
4.未填寫接受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寫的名稱與本單位不符。
5.憑證有涂改。
6.憑證所列的經濟業務不符合開支范圍、開支標準。
7.憑證所列的金額、數量計算不正確
8.憑證的聯次不符的。
9.憑證摘要填寫不清楚的。
10.加蓋發票專用章或公章不清晰的。
11.發票開具不符合稅務相關要求的。